承租人可以裝修房屋嗎
一、承租人可以裝修房屋嗎
(一)承租人裝修房屋需要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根據《合同法》第223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相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按照上述規定,承租人有義務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擴建或增添。確需對承租房屋進行改動或增添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而且在裝修的時候也不能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拆除承重墻。如果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就裝修了,承租人不僅要恢復原來的狀態,還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二)承租人私自裝修房屋需要賠償損失
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進行裝修的,侵害了所有權人對其房屋的所有權,損壞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六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此項規定為處理上述糾紛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
二、承租人裝修部分歸誰所有
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一)出租人同意裝修的
1、按照該條法律的規定,如果出租人同意的,并且對于裝修財產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即可。
2、如果對于裝修財產沒有約定,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即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裝修后的財產折價轉讓給出租人。
(二)出租人不同意裝修的
對于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裝修行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是賠償損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復原狀,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補償自已裝修所損失的利益。
綜上所述,承租人在經過出租人同意后可以進行租房裝修,期間產生的費用則雙方協商處理。未經房東許可而私自裝修的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按規定來處理問題,也能在后期得到相應的法律支持。如果對此還有疑問,科普華君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希望在這里您可以得到更全面更貼心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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