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流拍了怎么辦?第三人可以流拍價買受拍品!
近日,永城法院在涉農信社案件專項清收行動中,適用最高院發布《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通過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格購買流拍標的物的方式,靈活處理流拍財產,最終使債權人永城農商行權益得以實現。
永城農商行申請執行某置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額為2000萬余元。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對置業公司持有的1331萬股股權進行了評估、拍賣。但遺憾的是,該1331萬股股權經兩次降價拍賣后均流拍。依照規定,執行人員詢問永城農商行負責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該行負責人表示受經營范圍所限,農商行無法接受股權抵債。
永城農商行不接受以物抵債,而置業公司又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按照規定本案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債權人永城農商行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根據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9條規定:“財產經拍賣后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執行人員告知農商行如有案外人愿意購買該1331萬股權,可以流拍價格購買。
在農商行的積極聯系下,案外人某公司表示愿意以流拍價格買受該股權,并向法院出具了申請書。法院審查后認為,該申請符合規定,可予準許。該公司付清價款后,永城法院向其出具了成交確認書和確權裁定書。目前該股權已完成過戶,案件得以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
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9條規定:“財產經拍賣后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
允許第三人以流拍價買受拍品,拓展了金融資產處置方式,提升了財產處置效率,不僅有助于有效化解債務糾紛,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會主體參與財產的競買處置,促進資源再分配,能夠最大程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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