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我與一家駕校簽訂《學員學車合同》約定,駕校一次性收取培訓費用等共計4800元,不再向我收取和攤派除補考費外的任何費用。事后,我通過了科目一考試,并取得《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但未能通過科目三考試。當我繳納補考費后,駕校又要我交付“回爐”復訓費,理由是其此前向我收取的學車費用系以“不掛科”為前提。掛科即意味著需要重復練習駕車技術,無形中增加了駕校成本。由于被我拒絕,駕校一直以各種借口拖延安排我參加培訓和考試,導致我的《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過期。請問,我能否要求駕校賠償損失?

——黃某

法官:駕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駕校的行為構成違約。《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駕校在與黃某簽訂《學車合同》后,因為黃某沒有一次性通過全部考試,借口重復練習需增加培訓成本,強行增加收費,甚至因此一直沒安排黃某參加培訓和考試,明顯是對自身義務的違反。

駕校的行為已造成當事人實際損失。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后一科目的考試;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為3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正因為駕校沒有安排黃某繼續參加考試,導致其雖然通過了科目一考試,并取得《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但卻不得不重新報名、重新繳納費用、重新參加科目一考試等,由此產生的損失無疑客觀存在。

駕校必須賠償損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即鑒于駕校已經違約,黃某有權要求其賠償所受到的損失。

(作者系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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