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根據賣方違約的三種情形進行分析:

根據《民法典》一百零七條的規定,違反合同雙方簽訂的合同的內容就是違約。那么這些內容有幾個比較常見的,已經列在下面了。

第一種: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已經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且已經交付或者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并已辦理了過戶,那么出賣人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根據違約責任或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第二種: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查封所購房屋,進行,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

第三種:出賣人賣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間的共有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是認為經過夫妻二人同意的。買房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除此之外,出賣人是與配偶以外的人共有房屋,那么,出賣人需要有證據證明房屋是共有的。如果不能證明,買房人還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出賣人能夠證明房屋是共有,那么合同不能履行是由出賣人過錯造成的,買房人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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