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動遷如何確定同住人?
一、發生動遷如何確定同住人?
發生動遷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同住人。房屋拆遷的利益應當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共有。實踐中發生較多的情況是各方當事人對是否具備同住人資格產生爭議,房屋拆遷時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首先,拆遷時房屋內必須要有戶口(只有三種例外情形),沒有戶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資格。其次,在有戶口的情況下還必須要居住滿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如果沒有在房屋內居住過,那么就是通常所說的“空掛戶口”,是不能認定為同住人的。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后,還必須符合上述“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同住人。上述房屋內必須要有戶口的三種例外情形分別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
3、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視為同住人。有一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但房屋拆遷時當事人還未成年(未滿十八周歲)則不能認定具有同住人資格。
二、權屬有爭議的房屋如何進行拆遷補償
拆除產權有爭議之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糾紛不能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和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批準拆遷人拆遷該房屋時,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進行勘察并作記錄,并申請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公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發生了房屋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是可以獲得相關的補償的,當然了,如果說是屬于小產權房擔保房屋的承租者,或者說是房屋的同住人,是可以獲得相關的補償,但是必須要嚴格的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當中的規定,來認定房屋的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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