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涉嫌犯罪的,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就知道請律師有什么用
刑案請律師有什么用?這是一個具有極大爭議性的話題。對大多數當事人和家屬而言,如果最初希望律師起到作用,與預期、設想、傳說、期待的結果一致時。那么,哪怕律師的委托費再多,都會覺得物有所值,為此也會為律師這個職業而點贊。
但當律師在整個刑事訴訟階段,以及法院判決結果下來后,如果律師起到的作用、結果與最初希望的不相符,那么當事人和家屬,多數會給出這么一個答案----刑案,請律師真的沒用。為此只要看到有人留言想請律師,都會以個人的痛疼的經歷給出友情建議:刑案,請律師沒用,請也不要抱大希望;或花那錢干嘛,還不如留著罰金。
最初我也是這樣認為,甚至有很長也一段秉承了這種觀點,或者說是偏見。后來,胡思亂想,,發現“請律師有沒有用”這個問題本身會不會就有問題。所以,想分享一下我對“請律師有沒有用”的看法。
當然,邏輯和觀點會因個人的經驗和認知受限,如果大家已經有了其他看法,可以繼續堅持自己的看法。我的看法主要是為以后,有人家里的親朋好友涉嫌刑案,提供一個對當下情況下對律師的一個基本認識。
既已提到在以后,可能有的人家里有人涉嫌刑案,羈押到看守所。那么我們就需要把現場切換到看守所。因為對大多數未羈押進看守所而是直接取保候審的,他們再請律師時,和羈押的當事人以及家屬心境是不一樣的。羈押在看守所的是心急如焚,巴不得越快有律師介入越好;后者是有足夠的時間去準備,可挑或可不挑,在時間上有主動性和選擇性。
看守所環境
現在我們把場景正式切換進看守所404監室,這是一個30平米左右的房間。進門右邊大通鋪長9米,寬2米,上面睡了16個人;大通鋪下的過道寬1米,長11米;進門右邊與大通鋪連接的是廁所加洗漱間,長2米寬1米。
圖片來源網絡
現在看到的就是大通鋪,假設這是看守所的過渡號,凡是剛剛羈押進看守所的,一般情況下,需要在里面呆十五天。此時被羈押的人,既出不了門,也打不了電話,即使出房門,也是提審,也就是繼續錄口供。
可以設想一下,一個之前自由的人,每天10個小時拿著手機,想吃什么就吃什么,想見什么人就見什么人。進去以后,除了身上的衣服,剩下的就是一張嘴,開口說話不再是“生意”,吃飯,喝酒,家人,而是辦案單位會不會來,什么時候來,又會問到什么,事情有多大!
這種情況下,大多數第一次進去的,之前從來未被行拘,和公安民警打過交道的人,心理是極其脆弱的。別看有的人虎背熊腰,人高馬大,社會經驗多,會賺錢,能說會道。真到個人面對國家強大的司法機關,脆弱得和剛剛新出生的嬰兒一般。高啟強如此,唐小龍如此。。。。。進去的人都會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威嚴,見識強大的法律機器,就和絞肉機打肉泥,分分鐘搗爛心理防線。
羈押在看守所心理
這時羈押在里面的人,大多數人的常見的心理活動還有:什么時候能出去,能不能取保候審,判刑多久,要坐牢了怎么辦,外面怎么辦。幾種想法在腦子斗爭,斗爭來斗爭去,剩下的就是取保候審,無罪釋放。
但,雖然是過渡號,里面也有羈押時間較長的人當值班員,會很嚴肅又玩笑的告訴剛剛羈押進去的人:無罪釋放?關一年多,除了取保候審,就沒見過無罪釋放的。想取保候審?才來就想走?想都不要想,不關到30天別想。然后還會分析,取保候審的各種可能性。
一:事情小,公安機關證據穩固得差不多,主動取保候審;
二:有關系;
三:檢察院取保候審;
對一個第一次羈押進看守所的人,大多數人是從失去自由開始,才真正認識到什么叫時間。想法是只要能出去,怎么樣都行。為什么想出去?失去自由的恐懼,對未知的結果恐懼,對坐牢和坐牢之后一切可能發生的變化、改變恐懼。如一個病人,醫生告知他,可能需要躺在病床上10年,這10年不能離開病房,親人也不能來探望,這十年間,日日作伴的就是同病房的病友,沒有手機,沒有網絡。
半夜,羈押在看守所過渡監室的人,睡在鋪板上,蓋著棉被,聞著不同的氣味,看著四面的墻壁,看著睡在身邊這些人。這些人中,如果不是進來,一輩子都不想認識,一輩子都不需要翻身就是同床共枕,一輩子都不會和磁場不搭的人主動說話,而在這,一切已經在發生。吃不想吃的飯,做不想做的事,問不想回答的問題。。。。。。
還會想:此時家里的人在干什么,父母可好?老婆孩子睡覺?還是哭哭啼啼,害怕的一天還沒結束,害怕的一天又開始。
又會萌生幾種想法:
1:如果家里人找到關系,不就可以取保了!
2:人在外地,沒關系,家里人應該可以找到有關系的律師吧!
3:應該會給取保吧!
4:如果不在里面,這會在家多好!什么時候可以回家呢?
如果看到這一段,大家是否覺得羈押在里面的人也很無助,和外面的人一樣無助。是否會想,就想人回來,要去找關系,要去找有關系的律師,把人取保候審回家呢?如果是,接下來更會理解羈押在里面人的心理。
看守所律師會見
剛剛提到是過渡監室,過渡監室一般是15天對吧。現在在假設一個場景,同一天羈押進過渡監室的有6個人。七天之內,有二個人有律師來會見,大家覺得其他4個人會怎么想?我覺得應該會這樣想:怎么自己沒律師會見啊?家里不請律師嗎?外面現在怎么樣了,是不是也出了什么事?
到了第十五天,同時羈押進的6個人,又有兩個人有律師,剩下的兩個人又會怎么想呢?我覺得,如果說在外面家庭責任盡到了,經濟上沒有到吃飯都是問題,作為家屬這時肯定已經找到律師對吧。這方面經歷過的家屬應該是可以回憶一下的,在羈押的前二個星期,是否已經委托了律師。現在的問題是,同時羈押6個人,15天了,準備分到808號子,依然還有2個人,盼望可以和其他人一樣享受到家里的關心,請律師來會見,可以以專業的角度問問事情,問問家里的情況,結果都沒有。
過渡監室15天結束,帶著沒有律師會見一次,提審三次,從404號房分到了808號房。這個房間和404過渡監室不同,雖然也是住了16個人,但是有13個人都被逮捕,在這些被逮捕的人中,有人已經在看守所呆了半年,一年,二年。。等起訴,等開庭,等第二庭,等判決結果,等上訴結果,等死刑執行令。。。
進入808號房以后,其他人都會很熱情,并且個個都是集“批捕、取保、起訴、審判”予一身的“專家”。驗證了那句:久病成醫,自學法家。以江湖最高禮節,熱烈歡迎還未逮捕,剛剛進來的人。
一問罪名,二問涉案情況,三問量刑的情節。經過分析,有說可以取保候審的,有說會被逮捕的,還有能夠直接給判決結果的,神奇得很。
聽到說可以取保候審的,把他人膜拜成“大神”,天天跟在后面請教;聽到說會逮捕的,臉色一變,刨根問底,問為什么就不能取保;聽到前腳進去,屁股還未坐熱就給“判刑”幾年的結果,就會去打探為什么會判幾年,根據是什么。當然,也有客觀的人會說:每個人的事情不一樣,聽誰的都沒用。
在熟悉環境,疑問結果,恐懼未來中,羈押時間到了第三個星期。這時還未逮捕的人會發現808號房里面,隔三差五有這些現象:
1:上午10點的時候,門開了,辦案單位站在門口,簽字,終結了,移送起訴。然后簽完字以后,簽字的人下午會登記打電話,事由《律師會見》;
2:中午吃飯的時候,門開了,有人的起訴書來了。簽完字以后,一邊看,一邊盤算,還是登記打個電話,約律師來會見,研究研究;
3:下午從放風場放風回來,門開了,有人的傳票來了。一看開庭時間,七天之后,又是登記打電話,約律師會見,好好研究一下怎么辯護;
4:沒請律師的,收到各種文書,只能等指定的辯護律師主動來。
什么人沒有律師
同時還會發現這么幾種現象:
1:請律師的,大多數是已婚有家庭的,第一次羈押進看守所的,包括之前取保候審或者緩刑的;
2:沒請律師的,累犯居多,除暴力犯罪之外,大多數不但會預估自己的刑期,還知道不會很長;
3:沒請律師的,家里離看守所太遠,從進來第一天到判決就沒來過,并且經濟不好,同時具備這些條件;
4:沒有請律師的,婚姻有危機,父母不管,危機中的老婆也不管,同時具備這些條件;
其中沒請律師的累犯,根據經驗喜歡說:請律師有什么用,該怎判還是怎么判;請律師的,從逮捕到起訴,到判刑出結果,一樣有人說:律師起不到什么作用,辯護得再好,還是不予采納;當然,還有人說,鐵證在,讓律師怎么辯?自首?如實供述、坦白?認罪認罰?未有前科記錄,建議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直沒有請律師的,聽到這些話的時候,是很安慰的,幸好沒人幫忙請律師。而家里請了律師的,未被逮捕的,被說得是完全分不清楚律師到底有什么用,有時候覺得事情不一樣,誰說都靠譜,有時覺得說得都挺有道理的,但還是會保留取保回家的希望。
終于到了羈押的第四個星期,離辦案單位主動取保候審的時間越來越近。鐵門一響,立馬把頭轉了過去,盯著門口,說不定下一刻就是:“張三,脫號服,回家。”可惜,鐵門是開了,喊的是李四,簽法院送來的判決書。李四拿著判決書搖搖頭說“終于要上山踩縫紉機了。”
這時,請了律師未被逮捕的問李四:“律師辯護得怎么樣?”李四說:“還可以,比建議量刑少了三個月,當庭重新建議量刑”。
這就讓請了律師還沒逮捕的人又迷糊了,有說沒用,有說還可以,這律師到底有沒有作用呢?其他人猜出心思,告訴未逮捕的:“你還早著呢,你看看,這里誰不是一年才判下來,你才來就想判刑,還是先看看能不能取保吧,說不定取保回家了呢?”
可惜,第30天晚上21點辦案單位都沒有來,到了第37天下午4點檢察院提審,5點,飯碗還在手,又被提了出去,逮捕了!然后,起訴,判決結果。最后都不知道請的律師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如果很有耐心看到這,我們需要重新回到最開始的階段。
假設:看守所808號房,羈押16個人。
56歲盜竊五次的沒請律師,生活費源源不斷;43歲第二次販毒進來的沒請律師,上一次判刑15年;21歲和23第二次盜竊的都沒請律師,一個有生活費,一個沒生活費;37歲,在外面有幾個情人,鬧離婚過,進來之后沒人請律師;家在1500公里外,父母從未出過鎮的,沒請律師,沒生活費;年63歲,自學過刑法,量刑程序門兒清,兒子請的律師被退掉。然后,在某門店涉嫌強奸的家里有請律師,在某培訓機構涉嫌猥褻的家里有請律師。
這時有一個叫張三的,已婚,家庭責任方面沒問題,家里上生活費,也上衣服。人生第一次進看守所,涉嫌的罪名大眾化,羈押在看守所30天了,沒律師,準備起訴時有援助律師,判決時有援助律師。張三的同案犯,家里請了律師,兩人的判決結果一模一樣。
張三或許會認為,沒請律師,結果都一樣,法律公平;
張三或許會認為,如果請了律師,結果會不會不一樣呢?
張三或許會認為,家里就算舍不得大錢,3萬以內的借一借,也應該請一個吧;
或許張三還有其他的認為,或許其他人也會這樣那樣的認為。
或許有人認為,竟然援助的和請的,結果一樣,那有什么區別呢?
或許所有的認為都對!
現在我們重新回到主題,請律師有什么用。
我覺得,如果在請律師之前,把律師想象成無所不能的魔法師,律師也就是魔法師,那一定有很大很大的作用;如果把律師想象成一個普通的法律職業人,可能有“魔法”,可能沒有“魔法”,保持這種態度去請律師,或許請的決定>結果的作用。
而大多數人面對刑事案件的時候,由于羈押在看守所,受限場所的特殊性,想建立正常的溝通,想獲取有效的信息,又只有律師才能會見,刑訴程序又需要專業的人,選擇請律師本身是沒任何錯誤的。
或許,最初寄予很大的希望,但隨時間和國家法律機器的啟動,很多事情已經不是橡皮擦擦得掉的。
這只能說明,我們沒有充分認識到律師的職業和身份。律師是一個普通職業,這個職業不配備魔法棒,往天空一劃,人回來了,再往天空一劃,十年變三年。對剛剛羈押進看守所的家屬,認為律師會魔法,其實是很正常的。只是不要為了“魔法”買單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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