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繼承:城里人非親屬不可以!城鎮子女也需要滿足這些條件
根據我國現行政策,城鎮戶籍人員是不允許到農村購買宅基地房的,但是還規定了農村宅基地房卻是可以由城鎮戶籍人員繼承使用的。于是,有城里人就動了腦筋:讓出售方寫好遺囑,買方(城里人)是繼承人,然后再公示一下,以繼承方式買到農房,難道不行嗎?
農村宅基地的無償分配使用是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特別享有的福利性政策,但是村民得到的也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宅基地的所有權還是在村集體那里。而村民使用宅基地后建的房屋則屬于村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是具有所有權的,也就是村民可以自主處置自己的農房。
但是農村房屋又不能脫離宅基地,不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村民,面對自主處置自己房屋時又無權自主處置房屋下的宅基地,這該如何解決這個矛盾?我國民法典對于這一塊給出了解決方案:在獲得房屋后,可以憑房獲得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是農村的“地隨房走”政策。
這也給從農村走出去的子女們對繼承使用農村父母的宅基地房提供了法理依據,他們在繼承了父母留下的農村房屋后,同時又可以獲得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對于想過田園生活,又不能下鄉購買宅基地農房的城里人來說似乎是個突破口,自己以繼承的方式購買一處農宅似乎也行得通。
但是,上面也提到了農村村民對自家的宅基地并沒有所有權,也就是單獨處置宅基地的權利,只是具有自主處置地上房屋的權利,而“宅”與“房”又是統一的整體,誰也離不開誰,這也說明了農村宅基地房有著特殊的權屬性質,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這一點在房屋的繼承使用上體現得很清楚:具有法定繼承關系的親屬可以繼承使用農村的宅基地房,而非親屬則是不能“繼承”房屋并獲得宅基地的使用資格的,即便遺囑里明確表示是繼承關系也不行。
也就是說由于農村宅基地房的特殊權屬性質,村民的宅基地房屋并不能被房屋所有者以遺囑繼承的形式或售賣或遺贈于具有城鎮戶籍的非親屬人員,即便是立下了遺囑,也被認定為無效繼承。而對無效遺囑下的房屋將會以法定繼承的要求進行處置,沒有法定繼承人比如村里的五保戶的房屋,將會被村集體收回。
這一解釋也堵住了那些想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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