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布開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fā)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zhí)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后,即使租客不履行法院判決書房東也不可以強制騰退房屋,如果沒有任何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房東只能先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中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可以起訴租客。租客在租賃期限屆滿后想要續(xù)租的必須和房東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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