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到性騷擾如何請求賠償?
未成年人保護是全社會都非常關心關注的話題。為有效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也越來越完善,民法典更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守護祖國的未來,其中許多條款都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那么,受到性騷擾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請求賠償?又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案例:小王12歲時,其學校班主任張某對其實施了性騷擾,小王的身體因此受到傷害,需住院治療。小王的父母認為此事傳出去對小王不利,便未對張某的行為進行追究,但小王想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檢察官解析:對于性騷擾受害者的求償權,除了民法典有規定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也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2023年3月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從法律規定來看,未成年性騷擾受害者可以請求民事賠償的對象有兩個,一是施害行為人,二是受害者所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向行為人請求賠償沒有什么限制條件,向相關教育機構請求賠償有一定限制條件:首先,受害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次,受害者是于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最后,有證據證明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如果教育機構盡到相應職責的,則不承擔侵權責任。另外,對于在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遭受第三人性騷擾等類似侵害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補充責任,此種情況下,不對受害者成年與否進行區別。
關于受害者的訴求,包括可以請求停止騷擾等侵害行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亦可要求賠償物質損失。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賠償人應當進行賠償。
關于受害者是否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如侵害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則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若侵害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僅是性騷擾,而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法院不會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若性騷擾行為造成了其他特殊嚴重后果,如造成受害人面部傷害、致殘、致死等,法院則要根據具體情況酌定是否判決行為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及賠償數額。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小王可向行為人張某請求損害賠償,若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也可主張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其要求賠償的范圍為就醫期間的相關費用及經濟損失。因未造成特殊嚴重后果,小王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檢察官小貼士
遭受性侵犯的受害者系未成年人時,可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但現實中,一些監護人因多種原因未能代未成年人主張相應權利。對此,未成年人可自行請求損害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主張權利的訴訟請求起算時間為未成年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未成年人所就讀的學校、所在社區等,應加大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共同擔負起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責任。同時,未成年人也應積極學法、用法,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侯士芳)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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