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土地的通行關系
相鄰土地的通行關系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對此沒有專門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相鄰土地的通行關系形成相鄰通行權。一般來說,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或者土地,處于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達到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達工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需小道即可,就不得開辟大道;能夠在荒地上開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辟。從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來看,不動產權利人必須為相鄰“袋地”的權利人提供通行的便利,也要求選擇損害最小的處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損害的,也支付償金。可見,相鄰通行權是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延伸,相鄰土地權利人必須為通行權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民事立法對此無不加以明確認可。
相鄰關系的種類
(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通行、管線安設、建筑物營繕關系)
(2)相鄰的損害防免關系。(環保、建筑物倒塌、地基動搖、業務活動危險、日照防礙防免)
(3)相鄰的用水和排水關系。(用水、排水)
(4)相鄰的越界關系。(越界建筑相鄰關系、越界竹木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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