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無錫市政府令
(第127號)
《無錫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朱克江
2012年8月7日
無錫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無錫市房屋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開發建設的、用于房地產經營的房屋。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區商品房交付使用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改、國土、規劃、市政園林、住保房管、環保、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發建設商品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國土部門應當就需要配套建設的內容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土地出讓文書中載明。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開發建設、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分期建設的商品房無錫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條商品房的供水、供電、燃氣、供熱、排水、道路、照明、通信、有線電視、綠化、消防、安全防范等配套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按期完成建設。
配套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驗收;驗收合格的,驗收單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第八條商品住宅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同步配套建設。
其他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同步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商品房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水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并分戶裝表供水;
(二)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分戶裝表供電;
(三)燃氣管道納入城市燃氣管網,并通氣到戶;
(四)雨水、污水排放實行分流,分別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
(五)道路符合建設要求和通行條件;
(六)路燈安裝完畢,符合城市照明專業設計要求;
(七)通信、有線電視等端口敷設到戶;
(八)綠化工程按照經審查通過的綠化設計方案建設完畢;
(九)消防設施符合設計要求,并達到消防技術標準;
(十)安全防范工程符合設計標準和專業技術要求;
(十一)電梯安全檢驗合格,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十二)環境保護符合標準要求;
(十三)前期物業服務單位確定,符合前期物業管理要求。
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與在建工程之間應當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不得合用內部道路。
第十條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公建配套立項、規劃設計條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在本期項目內的,應當提交過渡使用方案,滿足基本使用條件;
(二)住宅信報箱按照規定設置,符合通郵條件;
(三)與外圍有效隔離,內部場清地平,并與外圍道路相連通。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商品房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文件;
(三)單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五)城建檔案部門出具的歸檔證明文件;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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