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是一個整體,盡管約定了分期支付,但承租人自始未依約交付租金,是一種連續狀態的違約行為,因而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合同的整體出發而不應將合同的每個階段割裂開來分別計算;

(二)每一期租金時效都獨立計算,將導致整個合同被分為多個訴,增加訴訟成本,浪費訴訟資源;

(三)時效的前提首先是當事人的權利被侵犯。

租賃合同對遲延支付租金的滯納金有約定,因此,盡管承租人未按約支付租金,但合同中滯納金的約定叉保護了出租人的財產權益。

在臺同履行階段的任何期間承租人支付租金和滯納金都不是對出租人權利的侵犯,因此,訴訟時效應從合同終止時計算;

(四)對租賃合同的時效以每一期租金分別計算,保護的是束膜行義務的債務人利益,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立法者的本意都是相悖的等等。

買賣不破租賃合同發生糾紛之后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的時間,也就是說在三年的時間內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或者是追訴的。

同時買賣不破租賃是有一定的適用原則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要進行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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