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可以單方解除租房的合同如下:

1、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如房屋無法供人正常居住,或者出租人并非所有權人且未獲授權出租的,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此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

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

房屋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房東來說都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而且,根據現在的房屋租賃市場的發展情況來看,一般在簽房屋租賃合同之前,都會要求承租人交定金,如果已經交了定金的話,租客違約的房東可以不退還定金。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經常會遇到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情況,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合同簽訂的法律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發生糾紛時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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