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咨詢、領取《南寧市公共租賃保障申請表》等相關表格資料,按照要求準備好相關收件材料。

2.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在受理期限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受受理期限限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本戶籍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出、非本市戶籍的向居住地提出),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的,也可以有用人單位向單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并提供用人單位的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按照要求填寫表格,提交相關資料。

3.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驗收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按規定開展初審工作,初審合格的,在申請人所在的用人單位或者居住地社區公示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材料報送城區住房保障部門。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從受理到材料移交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公示時間5日)。

4.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接受材料后,將申請材料移交城區民政部門核對社情家庭收入和財產,城區民政部門核對后提出核對意見并將材料送回城區住房保障部門復審,復審合格的將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城區民政部門復審工作要愛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城區民政部門10個工作日,城區住房保障部門5個工作日。

5.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核準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合格的,將申請人信息在本部門政務信息網公示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并向社會公布。公示期間不計入核準期限。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相關法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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