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對公房有居住權益
一、什么人對公房有居住權益
(一)我國《物權法》并沒有規定居住權,所以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某處公房享有居住權(物權)是很難得到法官支持的(特殊情況是在離婚訴訟中,沒有住房一方請求法院判定其對另一方的住房享有居住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居住權益”這個概念,無論是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上都是可以站得住腳的。
(二)我們知道,現實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尚未確定的情況下,數人共同居住公房的事實是大量存在的。沒有人說他們是非法居住,也沒有人將他們從居住的公房中驅趕出來,可見,他們的居住權益是客觀存在,并且是得到國家和社會尊重的。
(三) 在法律上,雖然我國《物權法》沒有規定居住權,但這并不代表我國的法律否認人民群眾的居住權益。事實上,確保人民群眾有房子住,這是我們國家一貫追求的目標,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內在的要求。只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將一部分比較成熟、定型的民事權益寫進法律,成為民事權利。而在這些民事權利之外,同時并存的還有大量的、沒有辦法詳盡寫入法律的民事權益。而且,人民群眾的民事權益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而日益增長和豐富的,今天的民事權益很可能就是明天的民事權利,所以承認在民事權利之外尚有大量正當的民事權益,是實事求是的表現。
二、如何維護公房居住權益
(一)對于子女和親屬遷入使用權房內的要求要慎重,應當明白親友把戶口遷入后可能產生的一系列后果,還要明白因公房產生的各種糾紛可能會起訴無門;
(二)公房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不能繼承,如果希望子女從公房里獲得權益則應保留子女的戶口在公房內或者把子女的戶口遷入,如果子女的戶口不在同一城市里無法遷入則可以在去世以前根據現有的法律把公房賣掉然后把賣房款留給子女;
(三)如果在政策許可范圍內,則可以把公房轉為售后產權房。如上海的地方法規規定,成套獨用房子的使用權人可以根據工齡的長短,把使用權的房子買成售后產權房。售后產權房可以自由出售或由子女繼承。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公房居住權益的法律知識,在現實中,有些人對公房居住權益覺得很難理解把握,就會有擔心的情緒,這時可以找相關律師咨詢。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科普華君網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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