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轉讓合同有哪些內容

1、簽訂二手房轉讓合同可以寫明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房屋信息;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的價格、支付方法、交付時間和交付辦法;土地使用權性質、使用期限;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及土地使用證書的期限;維修基金的處理;物管費用及過戶;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二、招標文件具體規定的廢標情形是怎樣的

1、每個建設工程項目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其招標文件往往會具體規定特殊的廢標情形,不可能羅列清楚。但發改委等九部委要求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試行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對于廢標情形的約定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其將評標分為初步評標和詳細評標,初步評標又細分為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管理機構評審四個過程,并分別約定了相應的廢標情形,具體概括如下:資格審查材料,如基本情況、相關資質、財務狀況、信譽要求、類似工程業績、近年發生的訴訟、仲裁情況、項目經理等任何一項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

2、投標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為本標段的監理人;為本標段的代建人;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被責令停業的;被暫?;蛉∠稑速Y格的;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3、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即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而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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