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租戶不住了要怎么樣處理
一、合同期內租戶不住了要怎么樣處理
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不租賃房屋的,可以和出租人協商解除合同,如果協商不成的,要按合同約定履行。如果承租人不履行義務的,構成合同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義務有哪些
1、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使用細則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
如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所確定的方法使用。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于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3、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租賃物不可更改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不租賃房屋的,可以和出租人協商解除合同,如果協商不成的,要按合同約定履行。
如果承租人不履行義務的,構成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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