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身原因要提前終止合同的,應當先雙方協商,租房方同意提前終止的,合同終止不影響任何一方。

在租賃期間,當事人雙方如有特殊情況不再出租或不再承租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否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付對方相應的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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