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遺囑怎么寫才有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一套房子,出現了兩份《遺囑》,前一份《遺囑》指定房子分配給小兒子,卻又約定小兒子另購房產的另行處理,小兒子在兩位老人過世五年后確實另購置房產,他還有權利繼承嗎?后一份《遺囑》則把房子指定給其他兒女繼承,但是老人在立新《遺囑》時患有血管性癡呆,遺囑是不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呢?為此,兩位老人的三個兒女爭議不休,對簿公堂。

案情回顧

羅大、羅二、羅三、羅小是被繼承人羅姓老人和王姓老人的子女,其中羅大是羅姓老人和前妻所生,其余三子女則是羅姓老人和王姓老人所生。

訴爭房產登記在羅姓老人名下,是羅姓老人與王姓老人的夫妻共同財產。2002年2月4日,兩位老人共同立下自書《遺囑》一份,主要內容包括:將訴爭房產分配給羅小,以后集資建房增大面積均由羅小出資辦理……今后羅小另行買有房屋,此房另行處理;在湖南湘潭市的另一套住房,倘若我兩老離開人世,把這套房賣出去,價款分給羅大、羅二、羅三。當日,兩位老人還立下打印文字版本《遺囑》,內容與前述自書《遺囑》基本一致,但去除了“今后海寧另行買有房屋,此房另行處理”的內容。

2023年8月7日,王姓老人過世。此后,羅姓老人便一直與女兒羅三共同生活至2023年12月31日死亡。羅姓老人生前在2023年12月21日重新立下一份《遺囑》,明確表明訴爭房產是其個人所有的房產,并指定在其去世后由羅大、羅二、羅三共同繼承該房。該《遺囑》有羅姓老人和兩名見證人簽字確認,廣西廣來律師事務所也出具《見證書》對見證過程進行說明。

羅姓老人生前在2009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間曾有多次醫院住院治療記錄,相關入院、出院記錄中均有“腦梗塞后遺癥”、“老年性腦萎縮”等診斷結果,同時在相關的病情摘要、專科情況記錄中,有“記憶力明顯下降、判斷力下降”、“語言清晰”、“神志清楚”等描述。其中,2023年2月4日的出院小結記載:出院診斷“血管性癡呆”;出院時情況“患者家屬代訴患者理解能力有所提高,自治療后晝夜顛倒未再出現,外出能自行回家,神志改善,表情豐富、飲食可,二便正常”。

另查明,羅大于2023年1月30日死亡,羅大的妻子、女兒在本案中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明確表示要求繼承涉案房產份額,并在繼承后將相應份額直接轉贈給羅小。

再查明,2023年10月19日,羅小與其妻子在南寧市另購買房產一套。

法院審理

西鄉塘區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兩份遺囑均合法有效。其中,羅姓老人在訂立后一份《遺囑》時雖患有血管性癡呆,但在相關的病情描述中又記載其“語言清晰”、“神志清楚”,因此,不能僅憑血管性癡呆的診斷結果就認定被繼承人羅姓老人完全喪失認知和判斷能力,不能自主決定其財產歸屬。后一份《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當認定遺囑真實有效。

訴爭房產是兩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兩位老人各享有一半的產權份額。前一份《遺囑》由羅姓老人和王姓老人共同設立,遺囑約定“羅小另行買有房屋,此房另行處理”,該約定未明確時間點和另行處置方案,為避免涉案房產長期處于權利人不確定的狀態,應以立遺囑人死亡時的情況判斷上述約定是否成就。同時,結合前份《遺囑》中關于訴爭房屋集資建房增大面積的出資和湖南湘潭市另一處房產出售價款的分配意見來看,兩位老人設立前份《遺囑》的初衷應當是將訴爭房產指定給羅小繼承。王姓老人死亡時,羅小尚未另購房屋,王姓老人也未變更其遺囑,約定另行處置的條件并未發生,故羅小有權依照該《遺囑》繼承訴爭房產一半的產權份額。羅小在2023年另行購買房屋不導致其喪失已經取得的遺產份額。

羅姓老人生前重新立下《遺囑》,與前一份《遺囑》內容相互抵觸,應新立的遺囑內容為準,即羅姓老人就涉案房產享有的一半產權份額由羅大、羅二、羅三均等繼承。考慮到羅姓老人生前與羅三共同生活,由羅三照顧居多,羅三主張多分遺產應予以支持。因此,就羅姓老人享有的涉案房產一半產權份額,酌定按羅三繼承20%、羅大、羅二各繼承15%進行分配。

轉自:西鄉塘法院

來源: 廣西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