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規定:“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對反擔保提供者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即可以要求這個債務人提供自己的財產或者愿意給他提供擔保的其他人的財產來保證您的財產安全。

2、向銀行申請變更擔保人

在其他人愿意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與銀行溝通,變更其他擔保人,解除與本人的擔保合同關系,申請銀行出具一個書面的解除擔保的函。但是前提是,其他人具有完全的擔保能力,且經銀行審查后同意。

3、轉移債務

如果債務人把債務轉移給其他人而擔保人不知情的,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銀行貸款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4、讓借款人出具一個書面的解除擔保的函。

解除函

內容如下:

債務人 于 年 月 日向我方借款人民幣600萬元整。截至2023年12月24日已經歸還本息 元,剩余本息 元。由于該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保證人(),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價值已經明顯高于剩余本息 元,故保證人對此筆債權無需再承擔保證責任,我方同意解除與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保證人無需對此筆債權承擔法律責任,我方不再追究保證人的任何保證責任。

擔保需謹慎,簽字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