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規定(最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內容導航:
1、新勞動法病假工資的規定 2、勞動法規定請病假工資怎么算 3、長期病假工資待遇規定新勞動法病假工資的規定
員工請病假工資相關法律規定: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病假為由克扣勞動者工資;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者患病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職工病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依法自主確定支付辦法。
勞動法規定請病假工資怎么算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在法定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需按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所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進行支付,但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計算一般有兩種,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期間公司的計算基數。一般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是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需要根據所在地政策執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則一般是按照醫療期來進行計算的。一般實際工作年限為不到10年的,且在本單位工作不到5年的是三個月,達五年以上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達10年以上,在本單位不到五年的為六個月,滿5年不滿10年的為九個月,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12個月。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長期病假工資待遇規定
長期病假工資待遇規定;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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