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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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 2、合肥市人民政府可以辦身份證嗎? 3、合肥市人民政府 4、合肥市人民政府頒發《合肥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5、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
一、《合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1997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6號發布)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中專以上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進行補充、更新、拓展知識,提高其技能和創造能力的教育。”
(二)第八條修改為:“繼續教育原則上以業余和自學為主,但脫產學習時間不得少于規定的學時。專業技術人員年均脫產接受繼續教育時間不少于12天(72學時),在同一專業技術職務任期內,學時累計計算。”
(三)刪除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四)第十七條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參加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可分別情況予以批評教育、不予報銷學習費用或者解聘、低聘其專業技術職務:
(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本單位繼續教育工作安排的;
(二)未經單位批準,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學習的;
(三)脫產學習期間違反辦學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修業不合格的。”
(五)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二、《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2001年12月24日市政府令第88號發布 根據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令第113號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二)第七條修改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按全省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凡在保險范圍內的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負責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第二十條修改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月領取定額醫療補助金,患病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規定發放醫療補助金: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醫療補助金為住院治療費用的50%,一個失業期內的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市、縣24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醫療補助金是住院治療費用的60%,一個失業期內的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市、縣3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醫療補助金是住院治療費用的70%,一個失業期內的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市、縣48個月失業保險金。
納入核定醫療補助金的住院治療項目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做絕育手術或分娩的失業人員,由本人申請,經街道、區(鎮)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后,報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按規定報銷醫療費。
定額醫療補助金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失業人員醫療費用水平提出并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失業后,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編制失業人員花名冊連同檔案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三、《合肥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2002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94號發布,根據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令第129號修改)
第四條修改為:“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按下列范圍征繳: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以及具有城鎮戶口的靈活就業人員。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以及具有城鎮戶口的靈活就業人員。
(三)失業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四)工傷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五)生育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合肥市人民政府可以辦身份證嗎?
一、身份證去哪里補辦?
1.如果是本地戶口,那么你可以直接去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換領身份證。
2.如果是異地戶口,那么你可以去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身份證。
二、換領身份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流程是什么?
本人攜帶戶口本、居住證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材料,到公安機關辦理補辦手續。本地換領的,需要戶口簿,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異地換領的,需要交驗戶口簿或居住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然后,由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個人信息進行人像采集、校驗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在補辦身份證時,需要繳納證件工本費用,一般在40元。切記,繳納完費用,要領取辦理回執。
一般情況下:在收到領取通知或者補辦身份證的60日以后,個人可以攜帶辦理回執,到辦理地點領取身份證。
三、身份證的有效期
身份證的有效期,分為固定期限和長期。對于不滿16周歲的,有效期為5年;16~25周歲的,有效期為10年;26~45周歲的,有效期為20年;46周歲以上的,有效期為長期。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中國安徽省合肥市境內的國家行政機關
合肥市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合肥市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在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1]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市長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1]
現任安徽省合肥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羅云峰
一千個人里就有一千個哈默萊特,世界上無論如何都無法找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對同一件事情,大家也會有不同的評判標準。我的答案或許并不是最為標準,最為正確的,但也希望能給予您一定的幫助,希望得到您的認可,謝謝!
合肥市人民政府頒發《合肥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管理,促進房、地產開發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轄區內一切從事專營或兼營房、地產綜合開發的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三條 為保證逐步實現城市總體規劃,提高城市和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凡我市轄區內的房、地產綜合開發規劃、征地、拆遷以及商品房生產經營活動等,均歸口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管理。第四條 開發公司的基建項目計劃和財務管理,按現行體制和國家現行規定加強管理。第三章 開發公司的開辦條件和資格審查第五條 開辦房、地產開發公司,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公司章程和固定的生產經營或服務場所。公司章程應載明:名稱、地址、宗旨、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及來源、經營范圍和方式、組織機構和法人代表、分配形式和方法等。
(二)有與承擔開發業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不少于占職工總數百分之二十的取得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有不少于經營規模需要的百分之二十的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不能視為自有資金),并且有證明文件。
(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能獨立進行經濟核算。
(五)有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工期的監督機構及專職人員。第六條 具備本規定第五條的基本條件者,向市建委申請開辦開發公司。經市建委進行資格審查批準后,在三十日內持批準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資格審查批準不予發照。未領取營業執照,一律不準開業,銀行不予開戶,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征地拆遷部門不得辦理開發用地手續。本規定下發前成立的開發公司由市建委會同工商管理部門重新審批。第七條 經批準成立的開發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含事業性質企業化管理的單位),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對國家承擔經濟責任。宗旨是為城市建設服務,為人民居住服務。經營原則是保本微利。其贏利的百分之四十用于開發事業發展,百分之六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在開發范圍內未按規定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配套的除將贏利的百分之六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外,還應按房屋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十繳納小區配套費。上述用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的款項,通過建設銀行向市建委繳納。第八條 經批準開業的開發公司,若單位名稱、隸屬關系、經濟性質等改變或分解、合并、轉業、關閉,須在三十天內向市建委和工商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和辦理變更、歇業登記。第四章 開發選片定點第九條 任何開發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都要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舊城改造的統一規劃,并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領取建筑執照,不得擅自開發。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必須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認真按照經批準的城市小區規劃組織實施。開發小區的配套設施標準應按國家建委(80)建發城字492號文件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執行,并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第十一條 小區開發規劃設計方案要做到布局合理、配套適宜,建筑造型新穎。第十二條 選定的小區開發方案須經市政、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并征求所在區政府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向市征地拆遷部門申請辦理征地拆遷手續,在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后才能動遷。具體拆遷安置辦法應嚴格執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房屋拆遷安置的有關規定。第五章 開發建設的施工管理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工程必須執行國務院國發(1984)123號文件《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實行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和工程招標承包制,按現行經濟定額的規定簽訂經濟合同,加強施工管理。實行包工期、包質量、包材料、包造價。做到有獎有罰。第十四條 承包開發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按全優工程標準,精心組織施工。開發公司要堅持按國家驗收規范對各項工程進行驗收。第十五條 小區開發規劃方案確定后,應堅持按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做好工程前期準備工作,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組織施工。小區建設周期,應嚴格執行國家工期定額。第六章 商品房售價管理第十六條 各開發公司經營的房屋一律實行商品化。其價格主要由下列五部分構成:
(一)征地拆遷費用。
(二)規劃設計、三通一平費用。
(三)房屋本身的建筑造價。
(四)開發范圍內的給排水、供熱、供氣、配電、綠化、道路、環衛及規定的其它配套建設費用。
(五)開發單位管理費用和合法利潤。
商品房的售價,應按不同建設地點、不同房屋結構、設備、環境、質量、朝向、層次等情況,按質計價。房屋售價由市建委會同市物價局、市建行審查批準。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一、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發布)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批準原國家計委發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第十七條修改為:“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審理,按照原國家發計委《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三)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合并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第二十條修改為:“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刪除第二十三條。二、合肥市外地駐肥機構管理規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發布)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外地駐肥機構是指下列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設立的行政性辦事機構: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公安、勞動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配合市經協辦做好外地駐肥機構的管理工作。”
(三)第四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外地駐肥機構辦理戶籍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銀行開戶、公章刻制、人員招聘及廣告發布等相關手續時,相關部門需要出具證明的,可持市經協辦出具的備案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四)第五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到市經協辦辦理備案證明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主辦單位關于設立駐肥機構的公函原件(公函的內容包括:擬設立駐肥機構的名稱、職責任務、業務范圍、隸屬關系、人員編制等);2、主辦單位對駐肥機構負責人任命書原件;3、駐肥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4、主辦單位有效證照復印件;5、固定的辦公場所證明(房屋產權證正本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等)。對已審核備案的辦事機構,市經協辦應當在3日內頒發外地駐肥機構備案證明。”
(五)刪除第六條。
(六)第七條作為第六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備案證明應注明下列事項:1、機構名稱、地址和性質;2、負責人姓名;3、業務范圍;4、主辦單位名稱及地址。外地駐肥機構上述登記事項變動,應及時向市經協辦辦理變更手續。外地駐肥機構因故撤銷,原主辦單位應做好清理工作,并到市經協辦等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公章和備案證明,停止一切業務活動。”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市經協辦應當定期將已備案的外地駐肥機構向社會公告。”
(八)第八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應當依法維護其聘用職工的合法權益;無法與在本市聘用的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由本市勞務派遣組織與其聘用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九)第九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應當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關心支持本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促進地區間經濟聯合與協作,協助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外地駐肥機構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十)刪除第十條。
(十一)刪除第十四條。三、合肥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發布)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市市區(含開發區)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及職工享受國家優惠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資建造的住房(以下統稱已購公有住房)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適用本辦法。”
(二)第四條修改為:“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國土資源、財政、地稅、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三)刪除第六條。
(四)第七條作為第六條,修改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買賣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五)第九條作為第八條,修改為:“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規定補交成本價與標準價的差額過渡為成本價后出售、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出售、出租所得收益歸職工個人所有。”
(六)第十條作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出售、出租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售房款或租金收入由職工和原產權單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原產權單位應得售房款和租金收入部分,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收并于30日內退給房屋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撤銷的,交市房改部門在市財政國庫中心開設的售房款賬戶。”
(七)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維修資金轉移至新房屋產權人名下,用于該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八)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職工出售、出租已購公有住房,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實行以下優惠政策:1、按安徽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建設廳《關于個人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法字〔1998〕419號)和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地稅〔2006〕129號)的規定享受稅收政策照顧;2、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標準繳納交易手續費,買賣雙方各半;3、出售方暫按成交價的1%向市人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4、出租方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租賃手續費。”
(九)第十九條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除購房面積未達標準部分可以繼續享受房改優惠政策外,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按房改政策或者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公有住房。”
(十)第二十條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況逐月抄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十一)刪除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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