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相關內容有哪些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符合以下構成條件:

首先,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即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所謂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這種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的義務,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如果雙方的債務是基于兩個或多個合同產生的,即使雙方在事實上聯系密切,也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之間必須具有對價或者牽連關系。對價或者牽連關系強調的是履行和對待履行之間的互為條件、互為牽連的關系,要求二者在義務的負擔上大體相等,并不強調二者在經濟上完全等價。對價問題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的意志來決定,同時法律要求雙方在財產的交換上力求公平合理,履行和對待履行在價值上大致相當即可。

其次,須雙方所負的債務都已屆清償期。

第三,須對方未履行其與己方債務有牽連關系的債務。

第四,須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以履行的,如果一方的履行已經不可能,則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應當考慮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僅使對方請求權延期。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抗辯權人的債務即使已屆清償期而沒有清償,抗辯權人也不負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同時履行抗辯權依其性質應由當事人自己行使,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雙方違約區別開來。雙方違約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違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應當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其構成要件是:

其一,雙方當事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可見雙方違約常常適用于雙務合同。

其二,當事人雙方而不是一方違背了其負有的合同義務,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都分別違反了合同規定。

其三,雙方當事人違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僅僅是違反了法律義務而不是合同義務,可能構成過錯,但不一定構成雙方違約。

例如一方違約后,另一方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減輕損失的義務,造成了損失的擴大,從狹義的違約概念出發,這主要是一個過錯問題,由此將導致對方的責任被減輕或免除,但不能認為是雙方違約。當然,從廣義的違約概念上考慮,也可以包括在違約之中。

其四,雙方均無正當理由,如果一方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則不能認為是雙方違約。 如果當事人在對方違約后采取適當的自我補救措施,如對方拒不收貨時,將標的物轉賣等不能認定為違約,即使這種補救措施不夠適當,也主要是一個過錯的問題,不可作為雙方違約對待。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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