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不受買房受限購的限制。對于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名買房,如辦理貸款困難,律師建議雙方簽訂書面協議,以“白紙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買房行為,如果有條件可以對協議進行公證,這樣可以明確出資人與登記人之間究竟是借款關系還是借名買房。但是需要強調的是,違反政策借名購買經適房的,即使有書面協議或進行公證,都可能導致協議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無效。而特別需要提醒實際出資人的是,一定要留存出資的相關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收據收條等,以防在沒有書面協議或房屋登記人對借名買房不予認可時,出資人可以以此為依據向登記人主張債權、減少損失。

一、常見的借名買房的糾紛有哪些

1、登記購房人反悔糾紛,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2、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發生的糾紛,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產;

3、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發生的糾紛,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系而被其他人繼承;

4、如果銀行最后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貸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

二、借名買房一般會發生何糾紛

此問題對實際出資購房的人是非常不利的,有3點:

1、當初買房登記在別人名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實際出資的購買人是沒有所有權的。

盡管其實際出錢購買,此后一直居住,水電物業費都由其繳納,但是其仍然得不到所有權。

2、當初購房時之所以將房屋登記到別人名下,大多是因為房子是某個單位的福利房,房價便宜,但是只賣給本單位職工,而且單位職工只享有房子所有權,只能辦理房產證,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通俗說法叫小產權房。

購房人為了降低購房成本,便冒著很大風險將房子登記在他人名下。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糾紛,除非建房的單位同意,實際出資的購買人是得不到房產所有權的,即便是與登記人達成協議,在單位不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法變更登記將房子登記到實際購買人名下的。

3、即便按照現在的法律政策或者經單位同意能夠將此房產登記到實際購買人名下,如果實際購房人按照其與登記人先前簽訂的協議(假定有這樣的協議)要求法院判決將房屋過戶到實際購買人名下,此時如果房屋的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子所有人還是原先的登記人則此種方法尚有可行性,但是如果登記人已經將房屋賣與另外的人,則實際購房人維權更加困難了。這種情況又可以分兩種具體情況:

(1)如果登記人只是將房子以形式上的買賣、實質上的贈與或者與第三人串通的手段將房屋過戶到第三人名下,則實際購房人是可以主張該過戶或交易是無效的;

(2)如果以市場價賣給不知此房產所有權存在糾紛的第三人,則第三人按照現行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此房所有權。

如屬第(2)種情況,則從法律上講實際購房人除了支付價款購買此房,其已經沒有其他途徑獲得該房產所有權了。

盡管實際購買人可能無法獲得房子所有權,但是其與實際登記人在購房之初就房產所有權及使用就有約定,可以按照具體約定內容向法院主張其權利;即便法院認定其約定違反或者規避法律屬于無效約定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實際購房人還是可以按照民法的不當得利原理,請求法院判決將實際登記人得到的不當利益歸于實際出資購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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