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他人廠房經營,拆遷怎么補償
一、租賃他人廠房經營,拆遷怎么補償
承租經營的房屋被拆遷時,承租人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拆遷安置等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房屋拆遷中承租人的權利是什么
(1)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有權利要求出租人與拆遷人之間簽訂產權調換拆遷協議;
(2)在拆遷人與產權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有關拆遷協議無效;
(3)就拆遷補償事宜與出租人、拆遷人進行協商并簽訂拆遷協議;
(4)對經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事宜,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5)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6)對拆遷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7)對拆遷人未能依照法律規定拆遷的,承租人有權利要求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8)對強制拆遷的決定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
(9)其他承租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承租的廠房進行拆遷時,廠房價值的補償歸廠房所有人。
而承租人可以依法獲得停產停業損失、拆遷安置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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