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使用后,有哪些情形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根據規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有5類情形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分別是:

(一)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結構出現下沉、傾斜、裂縫、變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結構損傷的;

(四)房屋需改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

另外,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每五年委托鑒定單位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經鑒定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滿后按照規定進行鑒定。

那么,房屋安全鑒定應由誰來委托,委托誰進行鑒定?鑒定后是危險房屋又該怎么處理呢?

房屋安全鑒定應由房屋產權人委托;如果一棟房屋內有多個產權人,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委托鑒定。委托人可以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鑒定單位名錄里選取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委托人可根據鑒定單位提出的處理建議進行治理。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單位應當提出以下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當前危險程度較輕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進行處理后,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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