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排號買房時應注意
近年來,隨著房價一路攀高,按揭購房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中存在的一種普遍現象,但因此也帶來了許多值得我們關注的社會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夫妻在離婚時按揭房產的歸屬問題。在實踐中,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按揭房產可以說是一個難點。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房屋應為婚前購買一方的個人財產。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雖然配偶一方婚后參與了還貸,但這并不能改變房屋個人財產的性質,所以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貨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這主要源于我國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結婚后夫妻的工資獎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能證明其所用還貸之錢款為婚前個人財產。
另外一種情形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的歸屬問題。這種情形下的房屋歸屬,有觀點認為婚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則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此,筆者認為不能以房產證的取得時間作為房屋歸屬的判斷標準,而是要看誰到底為購買此房屋支付了更多的款項。在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并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按揭房屋仍應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書是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財產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轉化而來的,屬于個人財產具體形態的轉化。且即便是婚后共同還貸,但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項往往要高于其配偶一方,所以不能因為配偶一方參與還貸而改變房屋歸個人所有的屬性。此時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簡單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不但有違公平原則,也有悖婚前個人財產獨立的立法本意。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按揭房屋歸屬
對于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區分不同的情形來處理。當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個人所有財產還貸的,該房屋當然為該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配偶無權請求分割該房屋。當然對于剩余的未清償債務,該方也無清償的義務。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該房屋仍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剩余的按揭債務也是其個人債務。如果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應該給予補償。對于剩余的未清償債務,該方也無義務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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