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時發現交房條件不符合要如何維權

1.對于房地產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條件,很多購房人并不采取行動,天真的認為房地產商違約了就理所當然會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或解除合同,但現實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權利是要靠自己主張的,如果購房人不提出、不主張,甚至以為先住進房子再說,卻不知道自己的這種做法已放棄了自己的權利,等于默認了房地產商的違約行為。

2.對房地產商的違約,分不同情況購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權或索賠權。

對于合同撤消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目前法院通常會認定購房人收房就是購房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合同的撤銷權。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具體到房地產糾紛,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本條中的三個月和一年這兩個期間均屬于除斥期間,它們是不變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不存在期間的終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只要期限屆滿,解約權人不行使解除權,該權利即歸于消滅。通俗一點講:房地產商延期交房的時間達到合同約定的解約條件,購房人開始享有法定解約權,同時,從該日起的解約權也進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如果購房人在除斥期間過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購房人享有解約權之日起的一年內,如果開發商催告購房人行使解約權,則購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應行使解約權,過了三個月購房人在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同樣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3.購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約權外,依據高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在開發商存在如下行為時,購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7)面積誤差比值超過3%的;

因此,購房人如對房地產商交房存有疑義的,一定要書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證據,如果和房地產商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又想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要注意千萬別錯過法院可以接受的訴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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