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贍養雙方父母,為雙方父母養老送終,是一件再尋常不過的事兒,這是中華民族千百年來的優秀傳統美德,已成為鐫刻在人們內心中的不成文的規矩。

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講,兒媳婦女婿其實并沒有必須要為對方父母養老送終的法定義務,一般情況下,兒媳婦或女婿也沒有繼承公婆或岳父岳母遺產的權利,是不是很意外!

那么,問題來了。

1.既然法律不強制兒媳婦或女婿必須贍養對方父母,是不是就可以不贍養了呢?

答案顯然不是這樣的。法律規定歸法律規定,社會生活復雜多樣,法律不可能管得了所有的事,也沒必要什么都管,有的事兒,法律的手伸得太長,也未必就是好事,因為,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遵守法律,只能做到讓自己不違法,這只是做人做事的最低底線。更多的事兒,還得靠道德這個內化于人心的“法律”來約束。

典型如“兒媳婦或女婿可以不贍養對方父母嗎?”這樣的問題。壓根就不需要進行法律規定,就如開篇所言,夫妻雙方共同贍養雙方父母,為雙方父母養老送終,是中華民族千百年來的優秀傳統美德,已成為鐫刻在人們內心中的不成文的規矩,無時無刻不在約束著人們的行為。這種深植于人們內心的良善觀念,有時比寫在紙上的法律還更加厚重。在這種力量的約束下,通常情況下,很多家庭也都不存在“兒媳婦或女婿可以不贍養對方父母嗎?”這樣本來就不該發生的問題。

2.兒媳婦或女婿究竟有沒有繼承公婆或岳父岳母遺產的權利呢?

答案是:通常情形下沒有,兩種特殊情形下能夠享有。

通常情形:根據《民法典》規定,兒媳婦、女婿不在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列。通常情況下,不享有繼承公婆或岳父岳母遺產的權利。

兩種特殊情形:

(一)通過盡主要贍養義務取得繼承資格。根據《民法典》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也就是說,如果是夫妻倆共同贍養雙方父母,且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兒媳婦、女婿也沒有繼承公婆或岳父岳母遺產的權利。只有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才可以取得繼承公婆或岳父岳母遺產的主體資格,且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這也是法律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主要贍養義務這一良善行為的肯定與支持,是社會主義法治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

(二)通過遺贈協議取得繼承資格。根據《民法典》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也就是說,兒媳婦、女婿除以上通過盡主要贍養義務取得公婆或岳父岳母遺產繼承資格外,還可以由公婆或岳父岳母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遺贈給兒媳婦或女婿。這里受讓主體不要求必須是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也不要求必須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全隨公婆或岳父岳母意愿,樂意就給,不樂意就不給。如果遺贈協議是在自愿、意思明確、清醒、無脅迫的狀態下,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并且符合法律對遺囑的要件規定,應當認定遺贈協議的有效性,并尊重遺贈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遺囑必須為沒有收入來源并且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留有一部分遺產,否則是無效的。二是遺囑繼承必須采取《民法典》規定的嚴格的形式始生效力。

最后,來探討一下以下這種情形。

若兒媳平時對婆婆不管不顧,卻在婆婆臨終前,天天守在婆婆的病床前端水喂藥,10天后,婆婆去世,那么,她有權利繼承婆婆的遺產嗎?

此時,答案已經顯而易見,有以下兩種可能。

(一)有權利。姑且不論她照顧婆婆的動機,理論上來講,她還是有取得繼承資格的可能性。因為兒媳平時對婆婆不管不顧,婆婆臨終前照料了幾天,有繼承權嗎?,該問題中的兒媳,可通過遺囑繼承取得繼承權。說不定,婆婆被兒媳這10天的悉心照顧所感動,一時激動,立遺囑給她,那么,她就享有了婆婆的遺產繼承權。但是,估計婆婆立遺囑給她的可能性不大,平時不管不顧,現在無事獻殷勤,婆婆大概率應不會買她的賬。

(二)沒權利。若排除以上遺囑繼承的可能性,那么,她就再無繼承婆婆遺產的其他可能性了。因為,該問題中的兒媳,是不是喪偶兒媳未知,即便是喪偶兒媳,僅在婆婆臨終前照顧10天的行為,也很難被認定為對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她不能取得繼承婆婆遺產的繼承資格。

綜上,兒媳平時對婆婆不管不顧,僅在婆婆臨終前10日守病床前照顧的行為,既感動不了婆婆,也感動不了法律,不能取得婆婆的遺產繼承權。我想,這既是法律對投機取巧行為的貶抑,也符合人們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心理預期。

那么,朋友們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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