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

答辯人(被上訴人):鄭XX,女,1963年3月11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濟南市XX區XXX東路XX號X單元XXX室

答辯人因與李X房屋租賃糾紛一案,對上訴人不服(2007)歷民再初字第25號判決,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被上訴人認為(2006)歷民初字第158號及(2007)歷民再初字第25號民事判決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訴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鄭XX隱瞞了該房屋已經拆遷凍結的事實,致使不能合法經營,上訴人因此拒付租金”,代理人認為:鄭XX沒有隱瞞房屋已經拆遷凍結的事實,上訴人以此事實為由拒付房租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1)依據鄭XX與李X所簽房屋租賃租賃合同第十三條的約定:“房租交齊后,如再有非甲方索要租金,甲方完全承擔,甲方保證乙方經營一年以上,不拆遷。”從該條可以分析得出:李X已經知道該房屋已被凍結,可能將要拆遷的事實,否則根據常理,鄭XX根本無須向李X作出任何保證。換句話說,鄭XX保證該房屋不拆遷,保證正常經營一年以上,正是根據李X的要求所做出的,《房屋租賃合同》完全是鄭XX與李X雙方共同商議的結果,簽訂該合同條款目的正是應李X的要求,排除李X對該房屋因拆遷可能影響其正常經營的憂慮。

(2)李X在與鄭XX簽訂租賃合時就已經知道如果承租該房屋將無法正常辦理工商登記這一事實。2005年5月24日,李X向鄭XX索要人民幣1000元用于疏通關系,鄭XX根據李X提出的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李X人民幣1000元,李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內容為“今收到現金壹仟元正用于疏通關系,落款時間為2005年5月24日。”上述事實足以證明在簽訂合同時,李X就已經知道該房屋已被凍結的事實,并自愿承擔租賃該房屋不能辦理工商登記的后果。

(3)鄭XX以較低的價格將該房屋租賃給李X,正是因為鄭XX考慮到該房屋如要拆遷有可能影響到李X的經營,同時考慮到李X已明確表示自擔不能辦理工商登記的后果這兩個因素。鄭XX之所以以較低的價格將房屋租給李X使用,那是因為,鄭XX對李X作出房屋租賃價格上的讓步,同時李X自愿承擔不能辦理工商登記的后果,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依法有效。

綜上,鄭XX與李X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均已知道該房屋已被凍結的事實,且雙方均做出了讓步,該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有效,根本不存在誰欺騙誰的問題。

三、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有新證據證明“鄭XX不享有訴爭房屋的出租權”及“濟南**電子商場與趵突泉辦事處之間不存在租賃關系”。代理人認為:上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鄭XX有權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