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處理方法是如何的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愿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遞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政決定和行政復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復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復議依《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購房糾紛的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在兩年內申請復審。但對于已生效的判決書,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房產糾紛起訴書范文?

原告:陳**,女,25歲,住**市**區**路**號。陳**,男,54歲,住**市**區**路**號

苗***,女,1955年5月23日生,住同上

被告:林***,男,48歲,住**市**區**路**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所約定的事項將系爭房屋過戶給原告;

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聘請律師的費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物業管理費等損失1328.31元、中介費損失7550元,總共8878.31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年**月**日在上海***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一份《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房屋總價為755,000元,位于本市寶山區#路16弄16號3室(下稱“系爭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該合同所約定的交房及過戶的手續原告曾于2006年2月初將被告起訴至貴院,被告答應同意交房及辦理過戶手續,雙方達成了一份《和解協議》,而后原告撤訴并與被告又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系爭房屋的價格變更為728020元;原被告雙方于9月2日到寶山區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被告按照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雖經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補辦理過戶手續。期間,被告還欠系爭房屋物業管理、水、電等費用1328.31元,被告應當支付的中介費7550元也是原告墊付。

原告認為,房產買賣雙方應當誠實信用,和解協議、補充協議也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依約履行,被告的違約行為已經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得不提起訴訟,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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