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通行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而不動產權利人通行時,不能影響他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條 【通行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相鄰土地的利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發生相鄰通行權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相鄰關系人因相互斗氣報復而激化矛盾。相鄰方素有矛盾或者關系交惡,未能及時化解,積怨很深,造成相鄰方相互仇視,只要涉及到對方一點利益,立即就會發生沖突。

(2)相鄰當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識淡薄,對如何正確處理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缺乏應有的法律知識。發生相鄰關系糾紛時,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相鄰一方,從而激化矛盾。在大部分相鄰通行權糾紛中,土地經營權人都片面強調對自己有利的觀點,斷章取義地理解法律條文,認為其持有合法的承包地、林地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書,就對相應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獨占經營權,完全排除相鄰方利用其土地通行的合理要求,從而引發糾紛。

(3)相鄰通行權糾紛本質上還是由物質利益爭執所引起的,主要表現在:其一,絕大多數當事人提起訴訟是緣于爭利(不動產相鄰利益);其二,提起訴訟活動要求相鄰方為之付出相應的代價;其三,絕大多數相鄰訴訟的當事人,并不愿放棄經濟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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