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排除妨礙是否屬于相鄰權糾紛

民法典規定,排除妨礙不屬于相鄰權糾紛的表現,排除妨礙是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產生相鄰糾紛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對方排除妨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二、相鄰關系的種類

相鄰關系產生的原因很多,種類復雜。主要的相鄰關系有以下幾方面:

1、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系

2、因通行所產生的相鄰關系

3、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管線所形成的相鄰關系

4、因通風、采光而產生的相鄰關系

5、因保護環境所產生的相鄰關系

6、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發生的相鄰關系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排隊妨礙是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所以排除妨礙不屬于相鄰權糾紛的表現。產生相鄰糾紛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對方排除妨礙。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科普華君網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