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規定
一、民法典的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在將房產租給其他人使用時,沒有約定期限的,一般都會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確定不了的可以認定為不定期的租賃合同,到時候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歡迎到北京律師網做相關的法律咨詢。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