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屋產權為共有是否有出租權

民法典規定,房屋產權為共有的,共有人對房屋享有出租權,但出租房屋需要共有人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第三百零一條【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和性質、用途變更】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共有房屋分割

(一)直接分割房屋這種情況也就是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

如果該房屋是能夠區分成彼此獨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對房屋按份額直接進行分割。

比如一棟四層樓的房屋,為四個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層房屋的所有權。

但由于整個房屋是連在一起的,有些屬于無法分割的部分,仍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

(二)房屋作價補償這種情況是說,此時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個人獨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折成價款,由獨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對其他共有人進行補償。

(三)直接分割房屋與房屋作價補償相結合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對房屋進行直接分割時,由于房屋結構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無法按各自擁有的所有權份額比例分配,因此要對部分所有權份額作價補償。

比如甲、乙按3:

2的比例擁有一棟兩層樓的房屋,該房屋如過分割成甲、乙各占一層時,則乙占了甲的所有權份額,此時,就應作價由乙補償甲的所有權份額。

二是三個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時,房屋由兩個以上的共有人補償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額的價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棟房屋,房屋作價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補償丙、丁應占部份的所有權份額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四)房屋變價分割最后一種情況,就是如果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想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此時就可以把房屋出售,賣得的價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出租房屋是房屋用益物權的一種,所以共有房屋可以出租,但出租共有房屋,需要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