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房合同簽一年是否合理

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簽訂一年,并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依法成立就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不可以轉租的的情況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預租的商品房”三種房屋不得轉租。

(二)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約定轉租房屋。

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轉租房屋;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不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應當書面告知出租人,否則出租人也可解除租賃合同。

(三)房屋轉租期間,原先的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

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

(四)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后時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最后租期。

(五)房屋轉租期間,除房東和轉租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房客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如按時交付租金。

按照規定在民法典中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簽訂一年的情況下并不會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都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受到國家法律所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