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簽了兩份協議,哪份算數?法官提醒:關鍵看這一點!
摘要
離婚時簽了多份協議,究竟以哪份為準?本文通過真實案例解析法律規則,揭秘法院如何認定多份離婚協議的效力,并附專業律師建議,助您規避糾紛風險。
案例引入:兩份協議引發“紙上羅生門”
2020年,小紅(化名)與小林(化名)協議離婚時,簽署了兩份內容矛盾的《離婚協議》。備案協議約定小林需在房產售出后支付小紅8萬元補償金,而私下協議卻刪除了“售房前提”,并注明“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因房產爛尾長期無法出售,雙方對補償金支付條件爭執不下,最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兩份協議均合法有效,但**“沖突條款”明確以《私人協議》為準**,故小林需支付8萬元。不過,考慮到小林經濟壓力,法院給予其10個月籌款期,并駁回利息請求。
這一判決揭示了離婚協議效力認定的核心邏輯:內容沖突時,以明確約定的效力條款優先,而非單純以備案或簽訂時間判斷。
法律分析:多份離婚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1. 備案協議≠絕對優先,但需注意“沖突條款”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協議備案僅是程序要求,備案本身不決定協議效力。若多份協議存在沖突,法院優先審查雙方是否明確約定效力順序。例如案例中,因《私人協議》特別注明“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故其效力被法院采納。
例外情形:若備案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無效事由,當事人可主張其他協議效力,但需承擔舉證責任。
2. 無沖突條款時,備案協議與時間順序雙重考量
若協議未約定效力順序,則遵循以下規則:
例如,某案中夫妻先簽訂協議約定房產歸屬,后備案協議未提及該房產,法院認定前協議中相關條款仍有效。
3. 未辦理離婚登記,所有協議均不生效
需特別注意:離婚協議以辦理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若雙方簽訂多份協議但未實際離婚,則所有協議均無約束力。例如,某夫妻簽訂兩份協議后反悔未離婚,法院認定協議均無效,財產按法定規則分割。
律師建議:避免協議“打架”的3個關鍵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明確約定效力條款:若簽訂多份協議,務必注明“沖突時以某份協議為準”,避免爭議。
備案協議需全面:盡量將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核心條款納入備案協議,減少補充協議的使用。
公證或律師見證:對補充協議進行公證,或由律師審核條款合法性,增強證據效力。
俞強律師系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法律實務十余年,代理多起復雜離婚協議效力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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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已脫敏處理,僅作普法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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