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合同條款與投標承諾函條款沖突,投標承諾函能否作為監理工程結算依據?
本工程在監理工程招標時,中標單位在《投標承諾函》鄭重承諾:每平方米11元(壹拾壹元/平方米)收取工程委托監理酬金,對造價增加、工期延長等額外監理服務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合同條款:本工程監理期自接到委托人進場通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止。在正常的監理投標服務期限以外、出現非監理人原因工期延誤、且工期延誤在2個月以上的,監理人有權收取延期監理費。(每月的延期監理費=監理報酬/監理投標服務期限)本項目監理工期已超出合同約定工期10個月,超出工期與監理方無關;現監理方提出延期監理費用,費用標準=(合同總價/24個月)*超出工期月,請問此費用甲方應不應予支付?
關鍵詞:合同文件解釋順序
問題的核心是投標承諾函與合同條款中的約定沖突時執行合同條款還是投標承諾函?
首先,我們去看一下監理合同的合同文件的組成和合同文件解釋順序。《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條: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協議書;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4. 專用條件;5. 通用條件;6. 附錄”可見在監理合同的合同文件組成中既包含了投標承諾函(投標文件),也包含合同專用條款。
《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1.2.2條:“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1)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4)通用條件;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可見在監理合同中,專用條款的解釋順序是優先于投標文件的,本案中提到的合同條款顯然指的就是專用條款,所以按照目前掌握的資料,這個問題的結論就是監理合同中合同的條款的解釋順序要高于投標承諾函,當投標承諾函與合同條款中的約定沖突時應該執行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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